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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0/7/25 0:00:00 来源:糖酒快讯
被告自愿给付原告3万元人民币

《文汇报》报道 著名作曲家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郭石夫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自愿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可予准许。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并在全国出版发行的《儿童音乐》上发表。1989年和1990年被告经申请获准注册了“娃哈哈”文字商标。被告还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大量发布了以“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而被告辩解:“娃哈哈”的商标名称是被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来的。因此,原告对此不拥有著作权;对于原告主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作品不存在误认问题。鉴于郭石夫在我国民族音乐领域中的贡献,被告向法院提出自愿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陈慧 梁宗)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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