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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反倾销?

2002/1/30 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把一国的产品用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销入另一国”就是倾销,WTO没有一概地把倾销说成是坏事,所以并不全然反对倾销。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年-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0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反倾销属于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条款。关贸总协定说如果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的损伤和威胁,那就不允许了。所以反倾销就有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色彩。或者说很多国家是打着“反倾销的旗,行保护之实”。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它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一般优先①②作为判断依据。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垄断利润。产品在进口国家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的差数,称为倾销幅度。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只有当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提起反倾销要求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倾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6-17世纪自由贸易初期,英国人为挤垮国外竞争者,就打过倾销牌,牟取过暴利。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反倾销使用率最高。在反倾销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同时,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所带来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利益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地显现和加强。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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