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食品标识蒙百姓

2002/2/4 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日前,笔者从合肥一知名大商厦的食品超市里买了两袋饼干和两根火腿肠作午餐,吃完后无意中发现饼干内小纸片上的生产日期竟比当日提前15天。纳闷之余,又看那火腿肠红塑料皮包装上电脑打印的生产日期也是当日的前两天。可笑的是,生产火腿的厂家远在南方,莫非商家是坐飞机进的货?无疑,这些都是食品“早产儿”。消费者无法弄清其真正的生产日期,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蒙上了阴影。想找商家讨个说法,无奈食品早已进肚,只得作罢吃个闷亏。

  气愤之余,笔者又到一些中小型超市探询。果然发现食品早产现象普遍,早产时间多则二三个月,少则一二十天。品种相对集中在汽水、矿泉水、面包、罐头、奶粉、饼干等食品上,其生产厂家均是无名杂牌厂家。不仅如此,许多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的标注让消费者有种“水中望月”的朦胧感。许多食品“三期”标注位置多是些“见盒内说明”、“见盒盖反面”之类的模糊用语。反正让你找来找去,好不容易找到了,却发现商品标识残缺不全,有生产日期却不见有效期或保质期。

  食品标注为何遮遮掩掩?说白了就是一些不法厂商用过期劣品在生产日期上做文章,搞“障眼法”来坑害消费者。现在不少知名、不知名品牌袋装饮料生产日期都在封口处用暗记标号标上生产日期,模糊得让人看不清。许多知名、不知名固体食品包装虽然精美,风味也不错,可它的生产期、保质期、合格证却放在食品袋内,你若想打开验一下,服务小姐一定不允许:打开后你不买了,我咋办?如此,受损人的岂是顾客一方?

  《食品卫生法》第46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产品的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以更改标签上日期来误导消费,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消费者建议:食品的保质期、有效期、生产期,厂商应把它像食品商标一样放在食品包装上显眼的光明处!否则,这也是一种误导与欺诈。(杨雪梅)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