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北京市蔬菜生产企业生产的蔬菜,必须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蔬菜安全卫生要求》标准组织生产,否则不得在北京市场上销售。
《蔬菜安全卫生要求》规定了蔬菜中重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蔬菜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农药;蔬菜中硝酸盐的最高限量;即食蔬菜中大肠菌群限量,以及产地货批、市场货批、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蔬菜在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也作了明文规定。特别是涕灭威、克百威、甲胺磷、对硫磷1605、氧化乐果、砒霜等41种农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此外,标准还规定蔬菜在包装中要摆放整齐、美观;要标明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等级、规格、毛质量、净质量及日期等,运输、贮存中要防挤压、防冻、防雨淋、防晒。
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外埠蔬菜生产企业在京销售的蔬菜。(记者 李 卉 通讯员 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