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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纬余波

2002/11/5 0:00:00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上周《南方周末》详细披露了李经纬事件的始末。表面看起来,这又是一起企业领导者因临到退休年龄担心丧失企业控制权而采取“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并大捞一把的所谓“59岁现象”,但如果我们深入下去会发现,这其实是企业经理层“内部人控制”谋求“剩余索取权”而导致的贪污腐败。

  所谓“内部人控制”,简单地说,是经理人在获得了支配企业的巨大权力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由于在利益和行为目标上经理人很大程度与企业所有人存在着偏差,因此,在他们的利益需求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满足时,一些意志不坚定的经理人就会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效益最大化,损害所有者利益。在李经纬事件中,这种“内部人控制”最典型地表现在有关香港H股的上市上。据报道,仅仅因为管理层没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法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运作了8个月之久且快要上市的健力宝股票胎死腹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李经纬为首的健力宝的经理层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的。

  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逐步放权给企业,企业的经理人比传统的政府官员拥有了更大的信息优势和积极主动性,企业的活力明显增强。从这一意义来看,“内部人控制”有它合理和积极的一面,也因此,它并不必然产生内部人侵蚀股东利益的问题。比如,在有些市场经济国家,因受制于各种制度安排,它们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就没有我们这儿的严重。问题不在于是否有“内部人控制”现象,而在于这种现象是否能得到有效约束。而有效约束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家或经理层有足够的激励动因。用李经纬的话来说,是“国企的老总在很差的基础上把一个企业做起来,国家是不是应该考虑用什么制度来保护他们,给他们相应的回报?”要从根子上解决这一问题,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一是给企业家或经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应有必要的约束;二是给企业家或经理层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对李经纬而言,前者是他拥有的,后者是他追求的,但他却使用了见不得人的手段。

  应该说,李将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做成全球知名的品牌,其贡献是很大的,这从健力宝每年给三水市政府上交的利润就可看出来。但也因此,李经纬就谋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即股份安排。这是李与储时健不同的地方。后者仅是在其退休之前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捞取好处,而李则还要股份。从报道中我们可知,李一直在谋求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并想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占据绝对控股的份额,换言之,他是想把健力宝从国有的性质变为私人的企业。这是作为大股东的三水市政府不能同意的。虽然三水市政府也一直在谋求企业的股份化改造,但它的目标是把健力宝变为公众公司即股份公司而不是实际上的民营企业。从已披露的情况来看,三水市政府最多只想给李经纬60%的股份,而李则要80%的股份。这20%的股份差额实际上就牵涉到如何评价李经纬的贡献问题,即李的贡献是否足够大到对企业绝对控股的地步,显然,三水市政府不这么认为。双方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三水市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最终通过了由它主导的企业改制方案,而李则利用自己的实际控制者身份,转移和挪用国有资产。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李经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贪污罪。

  双方之所以在对李经纬贡献的评价上有差别,一个原因是缺乏一套合适的评价体系来衡量企业家的价值。实事求是地说,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社会对企业家才能和价值的认识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一套客观的评价标准,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企业家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作为稀缺资源应获的租金和风险报酬也没有得到普遍承认。这是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存在着随意夸大企业家贡献的现象。比如,在很多地方,借企业股份化改制之名,行将国有资产大量变为企业经营者私人财产之实。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影响了对企业家价值的认定。因此,如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界定企业家的贡献,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所以,比起储时健来,李经纬事件带给我们的警示是:对企业家来说,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双双丧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摆正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勇于负责,严于律己;对社会来说,如何设计更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保护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和精神。(邓聿文)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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