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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委:禁止排污不达标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

2003/1/22 0:00:00 来源:壹食品中国网
  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近联合发布公告: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我国柠檬酸生产连年持续增长,2001年产量和出口量分别达到35万吨和24万吨。目前我国柠檬酸产量已占据世界总产量的1/3,出口量占到世界贸易总量的1/2。随着我国柠檬酸生产量的迅速增长,清洁生产、环保治理工作日益紧迫,成为当前需要在该行业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目前有些企业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扰乱了市场价格,给全行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冲击。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日前下发了关于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公告。

  公告宣布,将从2003年2月1日起对柠檬酸产品的生产、出口采取管理措施: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柠檬酸生产的企业,必须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责令其停产或限产治理,并予以处罚。柠檬酸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标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即水中的COD和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定期公告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名单,未被列入这一名单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出口。同时,采取备案制,柠檬酸生产企业需将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将每季度环保设施运行主要监测数据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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