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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食物中毒 卫生部门为食堂定规矩

2004/7/2 10:24:03 来源:沈阳晚报

针对夏季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实际情况,沈阳市卫生局对全市的食品卫生重点单位,如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开展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并对这些单位的食堂提出了专门的食品卫生要求。这是7月1日,记者从沈阳市卫生局了解到的。
  这些规定包括:

  一是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依法生产和经营,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责任制,落实好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措施,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是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对重点食品行业主要管理者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三是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做到布局、流程合理,设备齐全,功能完备,操作规范,对于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地方,要立即整改。

  四是集体供餐的食堂不得为就餐者提供剩余食品。食用的食品如豆角、鲜黄花菜等要烧熟煮透方可食用,不得使用非食用盐和超期食品。建立食品留验制度,每餐次食品样品在冰箱中留存48小时。

  五是实行大型就餐活动申报制度。各餐饮单位凡接待婚丧嫁娶、集体会餐等100人以上的,要提前3天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不得超能力、超范围经营。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含旅游景点主管单位,要在大型活动前15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六是严格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凡本单位在同一餐次内发现有3人以上出现消化道症状的,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延误。

  七是凡自备水源、二次加压水设施单位,要建立卫生管理组织,设专人管理,按要求加强饮用水消毒和余氯检测工作,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八是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对未达标单位要立即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百姓饮食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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