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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早产奶概念

2005/7/10 10:12:45 来源:新浪网

    “早产奶这一说法是不科学的,这个概念是对消费者极大的误导”,9日下午在三鹿集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与会的专家纷纷表达了这一看法。

    农业部乳品检测中心主任王金华说,普通百姓对牛奶的生产日期存在误解,很多人认为牛奶的生产日期就是产品的罐装日期。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企业在生产时延后打上日期就是“早产奶”。王金华说如果企业这样的牛奶越“早产”实际上就对自己越不利。

    王金华说,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王金华举三鹿为例为消费者算了一笔帐:天津市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处的三鹿牛奶的下线日期是7月4日,但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7月6日;媒体将其称为“早产奶”,按照大多数人的逻辑这样标注对上产商有利。王说这种情况忽视了保质期这一因素,不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是不能出厂的,因此企业会尽力缩短检测时间,以抢出更多的时间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企业不会故意多提前打生产日期,那样等于压缩产品的销售时间。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秘书长乔丽霞说,提前标注日期是行业通行惯例,许多企业在流水作业的时候就已经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设定好了延后的日期。

    据媒体公开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在2003年出台过相关的规定,一般鲜奶的日期可以标注成“D+1”(提前一天),酸奶允许标注D+2(提前两天)。王金华介绍,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是“保质期至××日”,王认为采用这种标识方式比较明确。

    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魏克佳,认为中国乳品行业暴出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制法规不健全,魏说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奶业惯例条例》,仅仅是新疆和黑龙江分别在2003年和2004年出台了地方条例。魏认为要解决中国乳业发展的瓶颈就必须加强立法规法。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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