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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进入预热期

2005/12/10 10:10:40 来源:扬子晚报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昨天上午,江苏省经贸委召开全省学习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工作会议。

    据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酒类产品生产大省和消费大省,近年来,我省酒类商品市场需求稳步上升,需求结构发生积极变化。虽然还没有发生伪劣酒致人中毒事件,但是当前酒类市场秩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酒类经营主体小、散、弱现象突出,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

    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同时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如违反未成年人禁售令,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散装酒,《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贺晓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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