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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啤申请喜酒“龙凤呈祥”受阻

2006/6/2 11:41:02 来源:重庆日报

    由于看好婚宴类消费市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开发一种专供婚宴类消费的喜庆啤酒,定名为“龙凤呈祥”。但是,这一举动却遭到了两企业的顽强阻击,要求国家商标局驳回重啤股份的申请,重啤股份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昨天提交了答辩书。 
 
    说法一:带有摹仿行为

    前年2月9日,重啤股份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于去年8月28日进行了公示,拟在32类商品“啤酒、矿泉水、可乐”上申请注册“龙凤呈祥”商标。

    此举却遭到了天津王朝葡萄酿酒公司、重庆烟草公司的顽强阻击,两公司分别于去年的9月26日、11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国家商标局驳回其申请。

    天津王朝认为,自己不仅拥有“王朝”驰名商标,而且早在1984年便在33类(白酒、葡萄酒类)商品上,注册了“龙凤呈祥”商标。尽管两商标不在同一类商品,但都为酒类产品,其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差别不大,且两商标中文名称一模一样,若同时在市场上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重啤股份是一种明显带有摹仿异议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禁止。

    说法二:属不正当竞争

    重庆烟草公司则认为,“龙凤呈祥”商标是其1999年就在34类(卷烟)商品上获得的商标专用权,目前已形成龙凤呈祥、龙凤呈祥(喜庆经典)、龙凤呈祥(喜庆珍品)、龙凤呈祥(喜庆香烟)在内的系列产品,行销全国。

    同时,两企业处在同一城市,若使用同一名称的商标,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极易对生产主体发生混淆或误认。“龙凤呈祥”商标是重庆市的著名商标,重啤股份的行为是刻意抄袭、摹仿,旨在搭其著名商标的便车,牟取不当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

    说法三:属于正常注册

    重啤股份公司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认为,三家企业分属不同行业,“龙凤呈祥”商标就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因此重啤股份是正常注册,不属于恶意抢注;天津王朝、重庆烟草已注册的“龙凤呈祥”商标,不是全国驰名商标,不在特别保护之列。因此,应当准予注册。(吴华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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