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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将有新规

2006/8/1 9:43:22 来源:福建之窗
    记者日前从漳州检验检疫局获悉:8月1日起,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定正式实施,届时我国将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同时,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条例还规定,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漳州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要认真执行规定要求,对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脏、乱、差等问题加以改进,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及时做好备案;同时提醒辖区相关食品出口企业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向包装生产企业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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