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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公司剥离农业主管部门

2007/3/10 9:58:50 来源:法制快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到,我区将大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计划今年上半年完成此项改革。

    依照有关规定,我区将把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

    同时将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记者黄世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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