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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销售侵权葡萄酒遭罚 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工商部门

2007/4/4 11:13:09 来源:江门日报

    没有取得“长城”商标权人的许可,就擅自打着“长城”的旗号销售其他葡萄酒,销售商黄某因此被工商部门查处。黄某对此不服,诡辩自己销售的是“世纪云城”而不是“世纪长城”,并将“长城”商标权人告上法庭。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销售的葡萄酒侵犯了“长城”商标专用权,维持了蓬江工商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黄某销售侵权葡萄酒

    去年6月27日,蓬江工商分局接到“长城”注册商标权人中国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的投诉,称发现我市的黄某未经其许可,就擅自销售有该公司注册商标“长城”的葡萄酒,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此事。

    江工商分局根据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去年11月20日,依法对黄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葡萄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黄某不服,于同年12月6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黄某确实侵权

  黄某在起诉时称,其销售的葡萄酒的商标应是“世纪云城”,而不是“世纪长城”,其销售葡萄酒的行为没有侵犯中粮集团关于“长城”的注册商标权。

  工商局在答辩时认为,黄某销售的葡萄酒上的商标是“世纪长城”商标,而非“世纪云城”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世纪长城”商标与“长城”注册商标已构成近似,黄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所销售的葡萄酒商标应为“世纪长城”,而不是“世纪云城”,且黄某未经中粮集团许可在类似商品葡萄酒瓶标上使用了与“长城”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对“长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蓬江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起诉,维持了该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提醒:“傍名牌”没有好结果

  据了解,“傍名牌”是现今市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量,追求巨额利润,往往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动了“搭便车”的脑筋,傍着名牌在市场上大张旗鼓,不过,随着国家在保护注册商标权力度的加大,消费者理性的增强,“傍名牌”者的下场将如同玩牌中的“老千”一样,身败名裂。

  工商部门为此提醒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不要有侥幸的心理,放弃不正当经营行为;同时,消费者也要主动抵制不正当经营行为。(本报记者  严建广  通讯员  胡隆剑)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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