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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07/4/10 15:31:15 来源:全国食品网
    对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近日,省商务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对不合格食品实行退市制度。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还规定,市场不执行退市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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