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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市民买药可索要药品“身份证”

2007/5/8 10:17:21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本月起,消费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业内人士指出,这将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此前,药品超市的电脑小票上只有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广安堂药品超市、源安隆药品超市等负责人说,目前要做到具备5项内容有点难,尤其是批号。如果市民索取小票,药品超市会提供含有这些信息的手工小票。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另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消费者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是66832586(省局)、66198430(海口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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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不能与药品混放

  记者今天获悉,连日来,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一些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没有按规定摆放,而是同药品混放在一块;甚至有些食品、保健食品来源不明。

  儋州局发出通知,必须将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严格分开,设立专柜,并贴有醒目标识。通知强调,不得将食品、保健食品当作药品向消费者宣传并销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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