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巢湖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营销活动的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印发了《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工作通知》。此举将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环境,规范器械经营行为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通知要求,一是对全市从事药品和二类以上医疗器械营销人员,包括外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或授权的营销人员,实施登记管理。二是验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销售品种目录、类别和营销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是查验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印章);四是对企业销售票据(包括送货清单、印章)以及《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材料和销售人员的上岗证明和培训证明。
通知明确要求药品营销人员于7月15日前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集中登记手续。今后对新进新增销售人员做到随时进行登记。巢湖市局将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者将及时批评教育,补办相关手续,直至符合规定后才能从事营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