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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后首批本地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9/22 9:35:12 来源:泉州晚报

    18日,一批出口美国的泉州糖果在市检验检疫部门人员的指导下贴上了检验检疫标志。

  这是我市首批9月1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今后泉州出口食品一律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从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据了解,要求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对该项监管措施,广大出口食品企业应充分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加施的标志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孙灿芬通讯员林春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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