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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产自销农产品要带身份证

2007/11/1 11:04:07 来源:网友
    不合格食品要在集市公告板上公布,村民自产自销农产品要带上身份证,大集上的经营者要亮卡经营。近日,笔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该省出台《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为集市食品装上一把“安全锁”。
  按照规定,大集要实行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公告板,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名单等信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厂家通知或自行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退市,进行销毁或按照与供应商、厂家之间的协议处理,严禁销售。所售的食品要明码标价,主动开具发票或信誉卡等凭证,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施,并使用食品夹。
  村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等,携带身份证直接入集经营。村民应时、应季、应节制作的特色食品,如熟玉米、粽子、年糕、黏豆包等,应携带身份证经营,并主动到大集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处登记姓名、住址、食品种类、制作日期和数量等。
  长期从事流动经营的经营者,经营鲜肉、熟肉制品、水产品、干调制品的,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在依法取得证照的同时,要实行亮卡经营。经营人员要佩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标有经营者姓名、证照号、主要流动经营区域的胸卡。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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