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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食品要谨慎辨别“保质期”与“保存期”

2007/12/25 15:30:07 来源:浙江在线

    元旦临近,舟山市场食品销售将再现火暴。据了解,舟山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比较注意生产日期,对保质期与保存期的区别,多数消费者表示不太清楚,或者将两者当成一回事,甚至有为数不少的消费者认为,过了保质期食品就不能再食用,而过了保存期的食品可能还可以再吃两天。可见消费者对“保质期”与“保存期”还比较陌生,容易造成误解,由此产生的隐患令人担忧。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避免为有害食品埋单,选购食品时要谨慎辨别“保质期”与“保存期”。

  消委指出,食品的保质期不同于保存期。对同一产品而言,其保存期应当长于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食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食品上。在保质期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对该食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同时保质期也是指最佳食用期,即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和食用,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特性、营养成分、安全性都符合产品标准。对于超过食品标签上指明期限的一些食品,某些感官特性,如色、香、味就有可能起变化,但可能仍然符合卫生标准,在一定时间内仍可以食用。对有些超期食品单凭感官不能作出鉴定时,则需通过化验检测来判定可否食用,切不可贪小失大。食品的保存期是指食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食品失去了原食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食品原有的食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那天,也称为食品的失效日期。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了保存期限)的产品。由此可见,保质期为最佳食用期,保存期为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消委提醒,选购食品时最好注意销售环境是否符合标签上规定的条件,比如冷藏贮存、避光保存、阴凉干燥处保存等。如果不符合规定,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存期,也可能已经变质不能食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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