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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不能习惯性变成“打某”

2009/2/18 9:18:49 来源:成都晚报

  自来水勾兑成的假“人血白蛋白”;正规医院制售假劣药,让病人在10天内先后被骗去近50万元;利用邮购和快递的渠道兜售价格低廉的假药……2月16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8年江苏药品医疗器械十大典型违法案件。 

  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将制假、贩假、售假者的大名公之于众,让其原形毕露,身败名裂,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笔者发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这十大案件中,一共出现了5个涉及人名和单位名的“某”字,如“郑某”、“沈某”、“某门诊”、“某商行”等,涉“某”率高达到50%,给人的感觉是,打假又习惯性变成了“打某”。

  事实上,公布打假案件时用“某”字来代替关键性的地名、人名、产品名、企业名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查看往年各地各部门发布的打假报告,“某”字不时出现。一个“某”字让承载着消费者希望的打假行动黯然失色,我们在一头雾水之中禁不住要问,为什么有的“上榜产品”直曝其名,而有的“上榜产品”则遮遮掩掩,用“某”字来一代了之呢?在这个“某”字的背后,是肮脏的权钱交易;还是有人心存胆怯,怕指名道姓会受到报复?

  答案虽然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打某”式的打假,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还会让消费者心中充满疑惑和愤怒,而更为主要的是,公权部门的威信会在这说一半留一半之中,逐渐降低。

  显然,对打假报告中的“某”字进行封杀已是刻不容缓,今年的“3·15”又快要到了,期盼相关部门在公布打假报告时,要铁面无私,毫不畏惧,有一说一,直点其名,绝不用一个“某”字。更期盼立法部门能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工商、质检、药监、卫生、消协等部门机构在发布执法新闻及打假报告时,一律不许使用“某”字等模糊性词语,以从法律上将打假报告中的“某”字赶尽杀绝。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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