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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质检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多项重要规定

2009/3/2 9:46:02 来源:食品工业网

理解新规依法监管

    2月28日经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尚属首次。

    职责范围监管生产环节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依然是食品生产环节,也就是俗称的“管好厂门”。

    另据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规确定本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安全标准提供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14.75,0.00,0.00%)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行政许可负责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召回可以责令召回

    该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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