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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质检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多项重要规定(3)

2009/3/2 9:46:46 来源:食品工业网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客观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法律责任:最高可罚十倍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对于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可视情节,吊销其许可证。针对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彭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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