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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嘲弄契约精神? 解密达娃之争完全真相(4)

2009/4/10 13:51:2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5年10月,娃哈哈和达能再次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在修订协议中再次确认“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的这一事实,并许可当时已经投产的所有非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在这份修订协议的第2条明确更是进一步约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注:即双方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注:即非合资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一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

    由此不难看出,“娃哈哈”商标应属娃哈哈集团所有,达娃合资公司以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享有使用权,达能对于娃哈哈滥用商标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疑问三:究竟谁违反了同业竞争?

    对于达娃之争中两大焦点另一个的“同业竞争”问题的事实又是怎样呢?

  从双方在1996年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看,关于同业竞争的约定主要有两条,一则是对于娃哈哈的约束,“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另一则是达能所承诺的“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正是对这两则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了日后达娃纠纷的核心所在。

    在达能针对娃哈哈的一系列诉讼中,达能多次提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行为属于竞业禁止行为,但从双方提供的公开材料中,大量证据证明,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和经营不但没有损及合资公司的利益,反而是对合资公司的有益补充。

    在达娃合作过程中,随着市场的扩张,合资公司产能不足、供需紧张的矛盾日益凸显。虽然娃哈哈多次要求达能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生产线,而达能以“找代工工厂”为理由回绝。据介绍,代工工厂一是不能满足娃哈哈的生产量需求,二是无法做到完善的质量监控,这两大弊端达能当然心知肚明。而无奈之下的娃哈哈也只能自己发展非合资公司来给合资公司代生产,两者的产品都统一使用“娃哈哈”商标,通过合资公司统一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其市场均纳入“娃哈哈”品牌份额;此外,非合资公司同时分摊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合资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完全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样,在非合资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娃哈哈所有的合资公司都是全年开工,产能甚至超过100%,很显然,同业竞争的威胁是不存在的。

    反观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本应在合作中承担起不竞争义务,其所在96年签订的合同中所承诺的“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亦毫无疑问包含“不与合资公司相竞争”之意。但事实上,达能在与娃哈哈合资期间,曾收购了乐百氏、汇源、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等娃哈哈的多个强劲对手,在大幅削减对娃哈哈投资的同时,更是置合资合同中“双方共同开发国内国际市场”的条例于不顾;更甚者,在收购乐百氏后,达能委派董事秦鹏同时担任乐百氏的董事长,这样的任命让秦鹏在知晓娃哈哈一举一动后,所制定的乐百氏的市场战略完全针对娃哈哈的经营展开。

    而这一做法在达能看来,却仅是其一贯实行的“同一行业多品牌战略”,达能不可能仅因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存在而改变战略,但娃哈哈则必须受合同中不竞争条款的限制,合作就这样被烙上了达能的印记而丧失了公平的准则。

    疑问四:达娃合作,娃哈哈架空还是达能放手?

    在达能和娃哈哈的合作之初,双方约定管理权归中方。但在不久之后的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达能委派的董事对中方管理层的权限进行限制:“任何一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开支项目都需备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此举遭到中方董事强烈抵制,这在瞬息万变的中国市场是无论如何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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