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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最高可10倍罚款

2009/5/11 16:27:55 来源:大连晚报

   “我又不是检测机构,我咋知道这些产品合格不合格呢?你们要查应该去查生产企业。”面对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内副食品市场一商贩辩解。原来该商贩销售的某乳品饮料涉嫌不合格被查扣。记者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销售者再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了。

    经营者有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最高可处以10倍罚款

    据了解,生产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等行为的,6月1日以后,最高可以被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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