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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破产,“后事”难了(2)

2009/6/1 16:40:29 来源:《新财经》杂志

  “毒奶粉”

  受害者应该优先获赔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对“毒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王副秘书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未作说明。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法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般情况下,对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是破产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接下来是政府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对“毒奶粉”受害者这样的侵权之债,《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一点上,本案对《破产法》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索赔只能纳入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通常不可能获得全额赔偿。“果真如此,受害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显然也有失公平。”尹正友说。

  尹正友表示:对问题奶粉受害者的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因为奶粉质量有问题,对消费者的人生安全造成了损害,也是一种侵权。基于这种侵害所产生的债权,应该具有更优先的清偿地位。“人民的生命健康,毫无疑问,比财产更重要。”

  黎雄兵同样认为受害者应该获得优先赔付,而且“不仅应该优于经销商、供应商等,还应该优先于国家税收。我至今没有看到三鹿集团是否拖欠政府税款的消息,如果有,也应该放在后面。”他的理由是:在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政府税收相当于国家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或者优先顺序破产清偿。因此,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货商货款等债权,在受害者的赔偿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前,无权获得破产清偿。“这与其他企业破产情况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国家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法院及相关机构在处理本案时,应该看到本案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法律关系,机械地套用法条不合适。”

  事实上,就算“毒奶粉”受害者获得了优先清偿,也仍然存在问题。依据现行《破产法》,破产资产清偿的是已经发生的债权。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再出现新增患者怎么办?对此,尹正友律师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一个赔付基金。可以从三鹿集团现有资产中切出一块,设立一个基金,对因三鹿奶粉造成的现实和预期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设立基金

  不能剥夺受害者的诉讼权

  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就在三鹿破产消息传出几天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对外透露,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目前赔偿费用已经到位。同时,22家奶企还共同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报销患儿后遗症的治疗费用。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22家责任企业共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另外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赔偿至患儿18岁前的后继诊疗费用。

  22家奶企共同成立的医疗赔偿基金与三鹿破产有什么关系?设立这一基金是否为三鹿破产“善后”?这其中的联系耐人寻味。

  尹正友律师认为共同基金的成立与三鹿破产有一定联系,它在一定程度为三鹿集团的破产减少障碍,至少不能排除有关部门有这样的想法。“这一做法可以从法律上规避一些问题。22家奶企联合成立基金,这是一种准保险的性质。受害者只要履行相关手续就可以直接从基金领取赔付款,而不用直接找三鹿。”

  如果此基金能让受害者通过更便捷、更经济的方式获得赔偿,就值得肯定。关键在于,此基金能否真正起作用,而且是在不损害受害者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此,律师表示担忧。

  黎雄兵说:“这个基金的建立对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基本上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它只报销医药费,只是补偿一些费用,并不涉及到赔偿。而且,怎么报销,也没有具体细则。”他特别强调一点:“基金的设立不能剥夺公民的起诉权。《民事诉讼法》说得很清楚,公民具有起诉权。受害者怎么能相信某个基金一定会保证他们的权益?如果不报销,必然要走诉讼道路,起诉谁?法院能不能受理?这很难让人信任。目前,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法院都没有受理。”

  据黎雄兵了解,迄今为止,“毒奶粉”受害者提起的诉讼,法院无一受理。2008年12月8日,黎雄兵来到河北省高院为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庭长表示:依据法律,毫无疑问,应该受理;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没有接到有关部门“可以受理”的通知之前不予受理。“河北省高院的立案庭都没有受理,其他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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