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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代言”会成为问责的“替罪羊”吗

2009/6/3 16:42:21 来源:大河网

    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相对于其他方式让有害食品让消费者受到损害相比,广告代言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角色而已,让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虽然必须要,但却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由广告代言就能左右和决定的,其生产环节到广告发布已经是越过了几道门槛,首先是生产许可、市场准入、质量监督、经营许可、广告审核,然后才是广告发布,那么广告代言人只是做了一件“合法”的事情,也可以说是毫无法律责任,代言人也不过是起到了传声筒作用。至于其食品是否有害、是否夸大功能,关键在于食品管理工作部门和质监督部门,而不在于广告媒体和代言人。

    试想,如果真的食品质量出现了问题,首先追究的就必须是食品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事,然后才是广告管理部门的责任,再次是媒体的责任,最后才是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就某种程度而言,广告代言人其实也属于"受害者",因为依法审批的广告发布内容都会成为不合法,这绝对不是代言人的错,广告代言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公道。因此,客观上说,广告代言人拿起报酬是合法的,其代言的利益也是合法所得(除非是故意传假)。

    现实中,我们处理此类事情,往往是把矛头指向代言人(经销商),而不是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把广告代言人作为‘替罪羊”,以平息公众的义愤,转移公众的视线。

    去年,当三鹿奶粉出现问题的时间时候,媒体也在责问倪萍等广告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实质上,倪萍所代言的是国家免检产品和获得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民族品牌,那么其代言不仅没有过,还为宣传民族品牌作出了贡献。

    用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扑克生产商其生产扑克是合法的,但如果有人利用扑克去赌博违法,难道还要扑克生产企业的老板去承担连带责任吗(至少他提供了赌具)?众多的的“央视上榜品牌”一旦出了问题,又有谁去对央视问责呢?当年的“中国牙防组认证”,又处分了谁?

    总而言之,要实现食品安全,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体制,对职能部门要苛以问责,撇清公共管理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从生产的源头和销售渠道进行严密的监管,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因此,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千万不要成为了某些职能部门失职、渎责的“替罪羊”。 ( 王玉明 )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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