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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简评:“十倍赔偿”必将催生“王海”

2009/6/18 10:31:56 来源:西部网

    日前,因购买到霉变地瓜条,消费者李明(化名)在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调解下,获得了70元赔偿,这是鞍山首个得到10倍赔偿的案例。(6月17日《辽宁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六月一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我看来,“十倍赔偿”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古人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十倍赔偿”能够激发消费者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这事要是发生在以前,李明很有可能没办法。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如果买到了问题食品只能得到双倍赔偿。消费者常常因为钱款数额不大而放弃索赔,这就助长了那些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致使问题食品屡禁不止,久禁不绝,愈演愈烈,泛滥成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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