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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3)

2009/7/28 9:49:41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4.8 产品有效性试验

如果必需通过动物实验来确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饲喂试验报告。

对于不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则根据产品的不同作用,提供其特性效力的测试报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4.8.1 饲喂试验

饲喂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或农业院校),出具有效、规范的饲喂试验报告。

4.8.1.1 饲喂试验的基本要求

4.8.1.1.1 原则

针对产品的用途、特性,确定饲喂试验、代谢试验、屠宰试验或三者的组合试验。

结合当前生产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明确的设计类型和方法。试验应设置适宜的正、负或二者兼有的对照组和不同的试验组,处理组内设立重复并遵循处理、重复、动物随机化的原则,创新型产品设高于和低于推荐剂量的试验组,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评价效果。

4.8.1.1.2 试验日粮

日粮原料应符合国家饲料卫生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要求及现实饲养水平,并参照国家饲养标准配置日粮。日粮应混合均匀,混合变异系数不大于8%,试验组与对照组日粮的料型和粒度一致。

4.8.1.1.3 试验动物

应选用品种一致、年龄相近、性别比例一致的适用于该产品的健康畜禽或水产动物。按试验设计要求进行分组,不低于以下要求,饲养试验:

大家畜(指牛、马等):每组20头分4个重复;

中家畜(猪、羊等):每组36头分6个重复;

小家畜 或家禽等:每组300只分6个重复;

鱼、虾等水生动物:淡水鱼150尾分5个重复;海水鱼100尾分5个重复;虾400尾分5个重复。

代谢试验和屠宰试验的重复数同饲养试验。

试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参照本品种的饲养管理规程或现实饲养水平进行,根据试验种类设立预饲期和试验期。

4.8.1.1.4 测定指标及测定方法

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确定相应的测定指标,并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测定,没有国标的参照国外标准或文献报道方法并注明。

4.8.1.1.5 数据的记录

在试验实施过程中保证数据记录的清晰、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备复份。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8.1.1.6 统计分析

数据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4.8.1.2. 饲喂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

试验报告应清晰、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过程及结果等有关情况,应以可重复性为原则详尽地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4.8.1.2.1 报告题目:题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4.8.1.2.2 试验动物日粮组成、营养水平、加工方法及被评产品的使用方法。

4.8.1.2.3 试验动物品种、年龄、体重、来源、健康状况、性别比例、数量及分组情况。

4.8.1.2.4 试验日期、地点、畜舍类型、饲养设备及饲养管理条件(密度、温度、湿度、光照、饲喂方式及免疫等情况)。

4.8.1.2.5 样品的采集时间、地点、部位及采集处理方法。

4.8.1.2.6 测试指标及测试方法。

4.8.1.2.7 统计分析方法

4.8.1.2.8 结果、结论及建议。

4.8.1.2.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8.1.2.10 试验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名、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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