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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环节更须盯紧安全

2009/8/18 8:01:24 来源:晶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项新规近日颁布,明确了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济主体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同时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和监督者的责任予以了清晰界定。这两项法规出台,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每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总有人提出类似从源头抓起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抓起不是不重要,在三鹿奶粉事件和蒙牛特仑苏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就是主因。不过,食品从田间到餐桌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旅程”,在流通环节出现问题的几率,并不比生产环节低。比如添加了色素的芝麻、在福尔马林中浸泡过的海参等等,都是在流通环节中“变质”,因此强调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十分必要。而城市食品安全监管,亦多集中在流通环节,从效率来讲,城市管理有一定的序列,条块分明,商场、超市、菜场、餐饮业等,都有归口管理部门,围绕流通环节开展工作既是城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明晰责任,发挥不同管理部门的特长和优势。

     此次工商总局颁布的两项新规详尽细致,仅《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就明确了20多种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强化了对食品经营者的约束,也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者肩上的担子将更重。经营者诚实守法、监督者执法有力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而在此之外,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亦十分重要,在消费者直接触及的食品流通领域,尤其如此。

     新规中明确提出,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尽管这项规定是对食品经营者提出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不主动给发票,或者以要发票就不能打折、不拿发票送小礼物等方式“威逼利诱”消费者放弃发票,甚至直接给假发票等现象屡见不鲜。若无发票为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索赔难度极大,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部分餐饮企业在食品安全上心存侥幸。换言之,在索要发票这类看似无足轻重的小事上,消费者退一尺,一些无良企业就会进一丈,因此遭遇侵权时,要敢于主张权利,而这,也是相关法规能真正硬起来的重要前提。

     要主张权利,首先得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从《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到此次工商总局颁布两项新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需要有效宣传,让公众心中有数。这种宣传既可以是深入浅出的文说图解,也可以是揪出典型,以案说法。要让公众敢于、乐于主张权利,就必须认真倾听民意,发现问题依法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向公众展示法律的威严。在调动公众积极性方面,除了对违规企业处以重罚,不妨对提供真实信息的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公众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再加上监管者切实履行职责,将法规要求落到实处,食品安全将更有保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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