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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2009/8/30 8:58: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冷库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食品堆码应当隔地离墙,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提倡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第八条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或用同一货厢货柜装运。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措施,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条 制作食品的用具、油料、调味品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第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一条 食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及制品等应注明“食品容器”或“食品用”等标识。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应有辐照食品标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所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含有未经国家允许使用的农药、添加剂、加工助剂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

  (三)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及其制品等;

  (四)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注水的肉类等;

  (六)兑制的酱油、醋和工业酒精兑制的酒类;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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