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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微调个税执行口径

2009/9/1 11:55:52 来源:泉州晚报

    本报讯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微调了个税执行口径。

    根据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通知指出,《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正因为此,《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另外,关于华侨身份的界定,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晚综)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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