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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2009/10/16 14:43:35 来源:慧聪网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食品办  二OO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本市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食品办职责

    (一)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二)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农业部门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同)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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