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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之伤”当由政府“抚平”

2009/11/30 8:40:43 来源:三秦都市报

   记者11月28日上午获悉,河北省石家庄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1月29日《广州日报》)

    “三鹿”死了,但“三鹿”的“后事”还未了,“三鹿”留给社会的创伤还远未抚平。

    为数众多的结石患儿的赔偿问题是三鹿事件的最大后遗症,现在看来,期望通过三鹿破产程序来求治这一后遗症已经不太现实。因为在三鹿破产程序中,结石患儿的赔偿费用被列为普通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欠缴税款之后,而据一直代理三鹿患儿索赔事项的彭剑律师介绍,三鹿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以及将房产等拍卖还债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支配。

    此路不通,是否还有其他路可走?笔者以为,有。在三鹿事件中,三鹿集团是主要责任人,但并不是唯一的责任人,还有一个连带责任人——政府。下这样的结论,理由有三:其一,政府有关部门曾长期授予三鹿奶粉免检产品称号,有误导公众之嫌;其二,透过国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问责,不难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在三鹿事件之前的奶业市场监管环节并未尽到全部责任,有失职之嫌;其三,国外在处理规模侵权纠纷时,政府往往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全面彻底处理三鹿侵权纠纷提供了参考。而根据连带责任分担责任的方式,一个责任主体消亡或失去承担责任的能力后,由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剩余责任,被侵权人完全可以向连带责任人求偿。据此,三鹿破产后,也无财产可供赔偿,结石患儿可以要求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政府在三鹿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法定的国家赔偿原则也并不相悖,《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尽管三鹿事件并不是直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但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权有密切关系,而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权也可以视为一种“违法行使职权”。

    由政府“抚平”三鹿事件遗留的社会创伤也符合公众期待,希望政府能从处理三鹿事件后遗症开始,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时展现出应有的国家责任和担当。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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