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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 带来监管之变(2)

2009/12/2 8:55:06 来源:辽宁日报

      他说:“原来我们国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没有具体的要求,遵照这次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了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达标食品,无论已经流通到哪,我们都要监督食品经营者配合生产厂商将产品召回。”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省卫生厅洪源副处长告诉记者,“以前出现食品事故后,产品也要召回,但那时主要靠政府行政强制召回,而在新颁发的《食品安全法》中则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如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最高10倍处罚

    “《食品安全法》对于无证或违法经营的给予最高10倍罚款,对比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最高处5倍罚款,现今处罚力度更大。”洪源向记者详细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在流通环节如此层层上“安全锁”,使食品流通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经营者要更注重自律与诚信

    工商部门的同志告诉记者:“食品安全的保证不能仅靠执法部门,更重要的还是要靠经营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经营者都应该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第一责任人要学法、懂法、守法。当然也离不开相关媒体及消费者的大力监督。”

    一位姓杨的超市店主对记者说:“我经营食品有20多年了,深深感到要想做好生意还得靠诚信,进货要谨慎,销售要合法。”

    他说:“我们已经收到了食品安全的宣传单,学习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今后对于食品安全有了更严的要求,一旦违法最高会有10倍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一定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向经营者追查、追索。而如果买了街头摊贩的没有任何票证的食品,发现问题后将很难索赔。

    记者看到,在一些大型购物超市里,收银人员都会主动提供购物凭证,而在一些街头巷尾的食杂店里,售货人一般不会主动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提醒消费者,应该具备维权意识,购买食品时主动索要购物凭证,最好到证照齐全、具备一定规模的商店购物。

    在发现了食品问题后不要惊慌失措,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到消协投诉;三是向行政机关申诉,如工商部门设置的12315专线就是受理投诉的电话;第四就是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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