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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香加料”不如加安全

2010/7/29 9:29:04 来源:苏州新闻网

    加力处罚,让其不敢为

    □冉 然

    深圳消费者柳先生因怀疑食用了五常假香米,影响到自己的身体健康,遂一纸诉状将销售假五常香米的经销商深圳市盛中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万1千多元。

    据悉,这是五常假香米事件曝光后,国内首宗相关的消费维权案,无疑具有样本意义,可怕只怕,样本也仅只是样本。

    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乃当前消费环境不安全,消费者不能放心消费的主要原因。可是,就以假五常大米为例,《食品安全法》规定,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柳先生购买十公斤装一品国香稻花香米,系通过抛光、添加香精方式进行处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花费金额系102元,索赔人民币1万1千多元,不知法院能否满足柳先生的要求?

    答案显然不容乐观。而这,也凸现出在打造食品安全上,生产和销售者违法成本低的通病。有鉴于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对于食品安全,就有万条公众建议,而关于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加大处罚力度的,就有一半还多。甚对矣。试想一下,一公斤售价 10.2元的五常大米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100余元的赔偿,而生产和经营问题五常大米的厂家和商家也不过只被处以区区二百余元罚款,这能给那些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带来多大压力?

    食品安全,徒法不足以自行。鉴于目前假冒伪劣泛滥的程度,赔偿责任起步于损一罚十可不能止步于损一罚十。换言之,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性质和程度,突破商品的价格基数赔偿局限,代之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一言以蔽之,加大生产和销售者假冒伪劣的成本,让其不敢为也不能为。

    关口前移,监管治乱象

    □金 根

    大米、纯乳等20余种初级、基本食品,终于在国家层面被明令要求,禁止“加香”了,一方面反过来说明,在这些食品中“加香”,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必须用法律法规来加以禁止了,譬如大名鼎鼎的五常稻花香大米,大多数消费者连做梦也想不到,竟然是用香精熏制、“加工”而成的;另一方面可以说明,有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越来越精细化了,不仅对于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一一列出了名单,而且规定,凡是“加香”的产品还应通过标示,明明白白地告诉消费者,以免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产生误解。

    不过,从食品安全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禁止“加香”似乎还显得过于“单薄”,因为食品添加剂事实上已出现了泛滥的迹象,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已成挥之不去的梦魇,“麦乐鸡”被曝出含有两种橡胶化学成分,就连天然蜂蜜也屡屡被曝光成分掺杂……所以还应当将禁止的范围、品种覆盖得更大、更广些,凡是“加色”、“加形”、“加料”等等,予以禁止,或者责成明示。同时,对于利用化学品“加工”豆芽、水发产品等等,也应当有个明确的说法,既要让老问题具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又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性、覆盖面,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一个较长时间指导性,而不能老是“马后炮”,出了大问题、大乱子,才疲于奔命,忙于应付。

    当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讲,制定禁止“加香”之类规矩果然相当重要,然而更加重要的是,你明令禁止了,日常运行过程中,怎样监管?倘若有人违禁了,如何处罚?作为大多数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人人拥有丰富的化学知识,尽管如今的形形色色食品添加剂,已经或正在为大家普及化学知识,但是对于哪些食品需要添加哪种必要的添 加剂、剂量多少适宜等,还得靠检测机构、监管部门来把关,而且作为纳税人早已花钱购买了这种服务,总不能浪费不用吧。再说啦,都什么年代了,如果人人出门买菜或者外出用餐时,还得自带一枚银针试毒的话,像样吗?真的很期待,食品被胡乱添加的乱象,从此可以得到彻底改观。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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