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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责任

2010/8/3 11:50:15 来源:三农在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由国家投资支持的,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批发市场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可以由自己建立的内部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其他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或者是采用自检与委托检验相结合的方法;检验机构是否须取得法定资质由批发市场自行决定,但检测规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仅限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农民通过其他渠道自主销售不做硬性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的农产品继续流入流通环节,流入消费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批发市场有关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事件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否则视为渎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及相关的标记、标识、证明、记录等进行检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查验制度内容包括验明产品证明和验明其他标识等。

  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以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查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也可以通过自行检测决定是否进货。

  验明标识是指检查进货产品的标识,包括有中文说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净重等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予以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销售者可以要求供货者退货或者更换。

  销售者除了验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和其他标识之外,还可以对农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或者委托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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