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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口百米内禁设食品摊 小作坊须保留进货票据凭证

2010/12/28 10:25:41 来源:解放网

    相对于“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产业链,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的衔接亟待紧密。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解读会。

    《规定(草案)》将食品摊贩定义为: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明确食品摊贩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摊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草案还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草案)》适当放宽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条件的要求,为了便于溯源管理,还提出了有关记录要求,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票据凭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食品摊贩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另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其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按照《规定(草案)》,食品生产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生产的品种范围,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定华参加。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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