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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11/1/5 14:56:31 来源:齐鲁晚报
    日前,《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农贸市场须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 《办法》提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作为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整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设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项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同时,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情况等,并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按照自愿原则,统—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办法》还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对未取得检疫检查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立即要求市场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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