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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有序地推进民主立法

2011/3/11 8:38: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通过旧法的修订和新法的制定,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备。与此同时,我国在民主立法方面也有突出进步,在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中,对现有法律的调整与补充都将民主立法放在重要的位置。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专门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引进立法听证作出明确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民主立法的法律鼓励,有效促进了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民主机制的引入。

    自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我国共有35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草案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所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全文公布草案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成为民主立法的一项常态机制。最新的一个例子是,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后,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

    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弥补了专家立法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在强调立法科学性的同时也保证了立法的民主性。经过多年实践,中央和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在逐年扩大,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也会引起各界热议和讨论。征求社会意见让广大人民直接参与到立法活动中,这是立法民主的一种体现。更多时候,人民主要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立法,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立法民主的生动体现。

    从民主立法的本质来看,立法过程中要给予人民意愿充分表达的空间,通过立法公开来确保人民意愿得到了充分考量。较之于早年的“重征集、轻处理”,立法机构更加重视对有关意见的解答,一整套科学的征集、整理、公布、反馈机制仍需要在实践中建立与完善。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立法文本需要公开,立法过程也不妨考虑公开。

    立法是制度创建的过程,民主立法本身同样需要加以制度化,予以制度性的保障。通过立法民主理念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就会有清晰的指导、明确的方向。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在实践中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从而不断促进法律体系的进步与完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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