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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大财产刑适用 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1/4/28 17:14:19 来源:新华网

    长沙4月28日电(记者陈文广)记者28日从湖南高院获悉,近日湖南省高院已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为及时、准确、高效地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湖南高院要求把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作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审结。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规定,掌握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以及处罚标准。要认真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鉴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

  同时,湖南省高院表示,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那些制售伪劣食品甚至是有害食品的人和单位大多是为了赚钱,只有在依法的基础上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严从重执法,罚到让那些人不敢做甚至不敢想,这样就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湖南省高院一名工作人员称。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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