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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食品安全制度被“召回”

2011/5/25 15:33:06 来源:青年时报

    公民发言

    时下亟须被“召回”改进的,又何只一个食品召回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先进国家,不仅数量匮乏,质量也不尽如人意,许多标准已经超过10年甚至20年未经修订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依据修订版,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要作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须环保。

  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发布,在此之后,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此次最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民意,也算是对现行“食品召回制度”本身的一次“召回”重新“回炉”进行修正改进,以便使之能与目前迫切的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更好的衔接。

  应该说,与现行版本相比,重新修订的食品召回制度确实有许多“亮点”。如在召回方式上,取消了现有规定允许“换货”的做法,强调要“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再如,在召回程序上也进行了极大的精简,省去了繁复的评估程序,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实际上,如果能跳出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狭小范围,站在构建完整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高度来观察,又会发现,时下亟须被“召回”改进的,又何只一个食品召回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先进国家,不仅数量匮乏,质量也不尽如人意,许多标准已经超过10年甚至20年未经修订。如欧盟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项目多达22289个,而我们只有区区484个。己烯雌酚(一种环境激素),欧盟的残留限量是0.001毫克/公斤,而我国仅是0.25毫克/公斤,相差250倍。

  再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众所周知,尽管《食品安全法》新设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用以协调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监管,但它事实上并没有根本改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长期存在的“多龙治水”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以及难以真正“向下负责”的状况仍难以改观。显然,监管制度若不彻底理顺,包括食品召回在内的许多食品安全制度,势必都将会面临不小的障碍。

  最后,应尽快“召回”再造的,还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所能得到的仅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样的赔偿,对于高度分散孤弱的消费者来说,非但谈不上什么惩罚性,甚至连基本的“补偿性”都不够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吃出的健康问题,岂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补偿张贵峰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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