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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蔬菜店内抢劫、杀人

2011/5/27 16:03:15 来源:搜狐网

    本报讯 (记者赵伟 通讯员春晓 玉卓 明元)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北安路南二胡同附近一粮油蔬菜店内抢劫、杀人的三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

  抢劫杀人 手段残忍

  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张洪忠、陈红元预谋抢劫,并购买两把作案工具卡簧刀。陈红元先后纠集被告人姜海豹、陈晓伟参与抢劫,张洪忠表示同意。

  2009年4月23日,张洪忠提出抢劫其熟悉的被害人王振国、王阳芝夫妇经营的位于北安路附近的粮油蔬菜店,得到其他三人同意。之后,张洪忠等人购买了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日20时30分许,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到被害人经营的粮油蔬菜店准备实施抢劫,姜海豹在现场附近的网吧等候。因该店已关门,三人当日未实施抢劫。四被告人在长春市一旅店住宿,并商议了具体分工,张洪忠提出抢劫并杀害店内人员,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

  4月24日19时许,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三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王振国的粮油蔬菜店,张洪忠进入店内发现除王振国、王阳芝夫妇外,还有王阳芝的母亲王玉芹也在店内。张洪忠觉得人手不够,便指使陈红元叫来姜海豹。四被告人见作案时机成熟,遂按照事先分工实施犯罪。

  因王阳芝反抗,张洪忠持卡簧刀刺王阳芝颈部、胸腹部数刀,致王阳芝心肺刺创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姜海豹又分别捆绑王振国、王玉芹的手脚、用胶带封住其嘴。张洪忠和姜海豹在王阳芝被杀害的房间内翻找到人民币约1.6万元、小灵通手机和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及存折等财物。

  劫取上述款物后,张洪忠将卡簧刀递给陈晓伟让其杀死王玉芹,并帮助陈晓伟按住王玉芹,陈晓伟持卡簧刀刺王玉芹颈部及胸部数刀,在张洪忠松手后,陈晓伟见王玉芹没死,又扎王玉芹胸部数刀,致其死亡。随后,张洪忠进入营业室,在逼问王振国存折密码未果后,即扳住王振国头部,让陈红元杀死王振国,陈红元持卡簧刀刺、切王振国颈部,致其死亡。

  四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姜海豹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陈晓伟分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余款由张洪忠、陈红元所得。

  弘扬正义 执行死刑

  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姜海豹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三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洪忠系犯意提起者、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杀死一人,并指使、协助同案杀死两人,且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红元与张洪忠预谋抢劫,并纠集被告人陈晓伟和姜海豹参与其中,事先准备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在犯罪过程中致死三人,直接杀死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陈晓伟应陈红元之邀积极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致死三人,直接杀死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姜海豹应陈红元之邀积极参与犯罪,并与张洪忠、陈红元一起准备胶带等作案工具,在犯罪过程中,递送胶带等作案工具、捆绑被害人、翻找被害人财物,并负责把门望风,应依法惩处,鉴于姜海豹不是致死三名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故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姜海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四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姜海豹赔偿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洪忠、陈红元、陈晓伟三名罪犯执行了注射死刑。

  作者:赵伟 春晓 玉卓 明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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