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3日报道::记者从天津市药品监管部门获悉,《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自今年(2011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细则》,今后天津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备有70%以上国家基本药物,约215个品种。
据介绍,《细则》实施后,天津市各药店将必备至少七成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包括市民常用的抗微生物类药中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磺胺类等抗生素药品;各类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心脑血管病用药及降颅压药;呼吸系统用药;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以及消化系统用药等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细则》还规定,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市区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市区以外的区县可以配备从业药师。
此外,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库)、合格品区(库)、不合格品区(库)、退货区(库)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分零货称取专区(库),并设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应备有400种以上中药饮片,并能完成中药处方调剂工作。(记者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