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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7/26 6:15:55 来源:济南时报

    法院一审宣判刘襄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作出了解释。

  本案已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被告人的行为已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因此,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此外,这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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