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食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不报检察院 要追责

2011/7/27 6:15:25 来源:重庆商报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召开,《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一审。

  草案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嫌犯罪案件,若不把这些线索及时通知检察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主管人员的责任。

  检院与法院公安等相互制约

  昨日会上,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颖嘉说,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定较原则,实践中监督重点不够突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督力度不够,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问题。

  杨颖嘉说,该项立法草案突出检院与法院、公安,以及行政执法的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操作性。

  食品安全案件应报检察机关

  草案第八条特别强调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草案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药品安全事故后,行政执法部门需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及时向侦查机关(公安、检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抄送检察机关。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解读说,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等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根除“以罚代法”,对老百姓痛恨的类似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无疑会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执法起到促进作用。

  社区矫正服刑需接受监督

  对于侦查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方面,草案也有规定。对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需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相关决定。如果检察机关纠正意见,依法及时办理。

  为从法制上堵住可能产生腐败“后门”,针对现在出现的一些新司法工作,比如判刑人员可通过社区矫正服刑。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