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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昨一审宣判

2011/9/27 16:27:17 来源:新浪网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昨天下午,宝山法院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剑明、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维禄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盛禄公司生产的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在宝山区南大路380号盛禄公司厂房内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在明知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情况下,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组织工人大量生产上述玉米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本市联华、华联、迪亚天天、乐天玛特等多家超市。

  今年4月11日,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宝山区南大路380号盛禄公司厂房内查获大量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柠檬黄”等物品。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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