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各地动态 > 正文

山东使用“瘦肉精”有农民被判期徒刑

2011/11/24 11:41:44 来源:央广网

    记者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苗建平、李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杨大刚处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4月1日凌晨3时许被河北省青县畜牧局查获。被告人刘铁军得知消息后,赶忙将其喂过“小料”的94只羊卖到庆云县杨庄子村。

  该案事发后,苗建平明知刘玉国、苗吉先、刘铁军因给羊喂“小料”被查获,却又于4月3日下午5点钟左右,指使李崇杰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内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饲养羊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苗建平、李崇杰二人明知苗吉先等人因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被查获,而帮助其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