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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司法“无缝对接”有利于惩治食品犯罪

2012/7/21 9:00:59 来源:广州日报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近日,北京市质监局公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凡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符合所规定标准的案例,即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届时公安、检察、法制办同步配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新京报》7月20日)

  这一机制,被称为“行政与司法的无缝对接”,指的是查处案件链条上的第一行动人,即行政监管和执法机关,与链条上的次位行动人,即公安与检察等司法机关,在同一时间及案件起点上共同联动,消除部门移送之障碍,缩短司法移送之时间,使案件更有利于尽快提起刑事诉讼,并走到案件处理链条上的终端:法院。

  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1条和第98条,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先有“行政处罚权”,之后才基于第一行动人自我的判断,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这样,“自我处理”与“移送处理”,形成了两个互为相对独立的过程,并没有形成“无缝对接”的状态,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自我处理”的公正和效率上。

  一直以来,“部门分割管理”、“多头重复管理”等制度痼疾,行政执法效果并未达到预期之效果,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仍然形势严峻。“九龙治水”的结果,就是不同监管部门都存在“搭便车”心理。而在“以罚养家”的财政供养机制中,监管机构则有强烈的“收罚款了事”动机,最后变成“养鱼执法”,违法者倒成了监管机构的“衣食父母”。这些制度障碍与利益关联,导致行政监管机构既没有用好“处罚权”,又不想把案件尽快移送司法机关,唯恐失去主导权,形成“行政与司法”隔绝状态。

  以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早在事发之前半年,有关部门就接到投诉,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发现问题”,这是典型的“搭便车”心理而导致的不负责任,等到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才“彻查”,最终才有了司法机关的跟进。又以2010年年底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为例,当地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厂家,生意兴隆,制假在当地就是公开的秘密,当地监管部门收取罚款,唯“执法为利”,主观上消极应对司法机关的介入,使制假造假,愈演愈烈。

  从民事公诉和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上看,我国法律当前并没有把公诉权直接授予监管机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作之后,第一行动人手中的案子,才会移送到第二行动人。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经验看,大多数监管机关都拥有民事公诉及刑事公诉的权力。

  因此,我国越在行政与司法之间打通关节,越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越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可以说,北京此番“无缝对接”的尝试,不仅在食品安全领域,而且在其他可以类比的领域中,都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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