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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菜贩用亚硫酸盐漂白芋头 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卖菜

2013/4/24 9:52:25 来源:浙江网络广播电台

了保证良好的“卖相”,一小贩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亚硫酸盐漂白脱皮芋头、土豆,如此以增强保鲜效果予以贩卖。近日,平阳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2012年9月28日,黄某为保持表皮颜色鲜艳,将15千克脱皮芋头和土豆浸泡在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清水中,然后运至菜市场边销售,后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检测,被查获的芋头和土豆检出国家强制指标要求不得检出的亚硫酸盐分别为0.08g/kg和0.06g/kg。

案发后,黄某于2012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平阳县疾控中心的专业人员认为,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亚硫酸盐作为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允许添加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葡萄酒等,而用亚硫酸盐漂白脱皮芋头、土豆属超范围使用,对人体消化道、粘膜有刺激作用。同时,根据检验实践,黄某所售芋头、土豆的亚硫酸盐含量属于低残留量,至今亦未接到过因食用漂白芋头、土豆造成身体不适的投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黄某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在对黄某作出判决的同时,法院还发布了禁止令。刑法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作为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使用。根据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记者 林安琪 通讯员 华萱)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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