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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按掺入有毒原料定罪

2013/5/5 8:59:23 来源:重庆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

  按掺入有毒原料定罪

  《解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三聚氰胺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

  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私设生猪屠宰厂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健品添加伟哥

  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定罪

  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解释》明确禁止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

  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作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要担刑责

  《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案件大幅攀升

  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隐蔽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说,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统计数字显示,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中新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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